🚔發生事故免慌張 處理原則報你知🚑
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,發生事故之當事人主要有以下5️⃣大原則(義務):
(1) 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。
(2) 有受傷者,應迅予救護,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。
(3) 發生火災者,應迅予撲救,防止災情擴大,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。
(4)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。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,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,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,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。
(5) 通知警察機關,並配合必要之調查。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,不在此限。
🔔若當事人未盡以上義務並離開現場,視肇事致死傷程度,可依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】及【刑法第185條之4】規定,處最高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、吊銷駕照及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‼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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